前文已谈及董事会是企业成本控制的第一个层次,董事会控制的是企业成本中最具长远性和战略性部分。
我们知道成本控制的力度与幅度是与其控制者所拥有权力相关联,按《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的股东会,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的董事会,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会往往不设或虚设,即使上市公司,也难排除一股独大的现象,再加上我国法律尚没有小股东如何参与企业决策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绝大部分企业实质上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都是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在企业决策过程中有此什么权力呢?这些权力与企业成本形成有什么直接相关呢?应通过什么手段来管控董事会决策的合适性?
一、董事会的权力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分别作了祥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