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採購契約要項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 衛生署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應改正及注意事項 招標、決標常見疏失及違反法令情形 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調查(研析)專報
壹、採購性質 工程之定作 財務之買受、定製、承租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參、採購之金額認定 原則: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 例外: 不同標的分項複數決標: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
一、採購金額(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細則第6條) (一) 認定時機:招標前 (二) 採購金額級距 1、巨額採購: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2、查核金額採購: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3、公告金額採購: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4、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地方政府得另定,但不得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
(三) 計算方式 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2、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 3、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 4、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5、單價決標 6、租期不確定 7、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8、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 9、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
二、預算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一)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 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二)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 額 (三)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 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 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