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立法原则 (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1)生产者、销售者。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用户、消费者。 (3)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
2、客体范围: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除外情况有: (1)建设工程 (2)军工产品的管理、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3)初级产品(未明确规定)。
3、关系范围: (1)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的关系。 (2)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 (3)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及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 1、坚持产品质量标准原则。 2、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3、贯彻奖优罚劣的管理原则。 4、实行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统称。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企业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