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产品(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产品;(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 假冒产品是否本罪的对象? 除外产品是否本罪的对象? 本罪的“伪劣产品”与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其他“伪劣商品”的关系 本罪的客观方面——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如何认定“销售金额”?“销售金额”在本罪的定罪中有什么意义?
销售金额——指将产品销售出去所获得的一定数量的对价金额 “销售金额”是否包括欲销售、但尚未销售出去的产品的金额? (1)肯定说 (2)否定说 司法解释采肯定说 销售金额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本罪的犯罪主体——生产者、销售者(包括合法的、非法的生产、销售者) 本罪的主观罪过——故意,且行为人须“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