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分負擔性質近於規費(§33、§35)
3.其他補充財源的菸酒附加捐、社會福利彩券收益的5﹪,亦為指定用途的其他稅課和非課稅收入(§64、§65)
(二)健保法對於醫療給付範圍及支付方式的相關規範 1.廣泛性給付項目:除排除條款所訂範圍外(§39-41),包含西醫門診、住院、牙醫、中醫、藥品及預防保健服務(§31-32) 。
2.總額支付: (1)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由衛生署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定其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47) 。
(2)費協會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在上述核定範圍內,協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報請衛生署核定(§49) 。
(三)健保法對於保險財務平衡的相關規範: 1.保險費率介於4.25%~6%(§19) 2.前二年如有短絀,由中央撥補,以後如需調整費率,由衛生署報請行政院核定(§19) 3.保險費率至少每二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25年(§20) 4. 費率調整的條件(§20、§67): (1)未來五年精算費率之平均值與當年費率相差正負5% (2)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保險給付 (3)保險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標準有所增減,致影響保險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