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性质 专业选修课 ,主要研究信托与租赁业务的方式及其法律法规 二、开设目的 1.普及和理念的需要 1)公司理财、融资服务 2)个人理财需要 3)政府需要 2.信托业发展的需要 3.信托租赁业规范经营的需要 4.金融教育的需要 第一章 信托概述 本章重点信托的基本涵义、种类和职能 一、信托涵义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一)信托行为 (二)信托关系人 (三) 信托目的 (四)信托财产 (五)信托报酬
1、 委托人: 设定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委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或一个人或数人。 2、 受托人: 接受信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托人在信托事务中应忠贞无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能。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 3、 受益人 享受信托利益的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受托人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只有当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时,受托人可作为受益人之一。
信托目的 :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根据需要提出,但要受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民族习惯的约束。 信托财产 :信托行为标的物,也称财产权。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及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其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性及物上代位性。 信托报酬 :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取得的报酬。 二、 信托的特点
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两个条件需同时存在,缺少一个信托就不能成立。代理业务则不同,代理时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 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 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否则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生。 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 受托人需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受托人不能占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只能得到信托报酬。 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如有亏损由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担,受托人在无过失情况下不承担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