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第三条:租金:1、每月租金新台币 元整,每月 日以前缴纳。 2、保证金新台币 元整,于租赁期满交还房屋时无息返还。
第四条:使用租赁物之限制: 1、本房屋系供 住家 /营业 之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一部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它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3、乙方于租赁期满应即将房屋迁让交还,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或任何费用。 4、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5、房屋有改装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后得自行装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