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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银川市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用人环境,创造“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宽松人才流动机制,根据《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银党发[2004]22号)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才柔性流动,是指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来去自由”的原则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因素,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即不转移户口、不转移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而实行的人才流动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
(三)银川市紧缺或急需专业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农业生产急需的技术人才;
(四)其他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特殊才能者。
第四条 银川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柔性流动的方式引进使用人才和智力。柔性流动人才在国家机关的服务仅限于解决特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或提供咨询、政策评估、项目管理等非行政活动。
第五条 人才柔性流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智力服务
1、银川市以外人才不转任何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在银川市工作;银川市以外人才与市属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智力服务。
2、银川市内人才不转任何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在其他市属用人单位工作;银川市内人才与其他市属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任务,提供智力服务。
(二)业余兼职
1、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银川市以外人才可以在市属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兼职。
2、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银川市内人才可以在其他市属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兼职。
(三)人才租赁或人才派遣。在不违反劳动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有偿租用相关人才,并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
(四)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以柔性流动方式来银川工作的人才,其档案可以由原单位保管,也可以由现单位或委托银川市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本市柔性流动人才的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用人单位应当为柔性流动人才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使用、鉴定、出国政审、参加各种奖项评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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