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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空间权争第一案


加入日期:2005-10-28 17:04:33
中原“空中楼阁”的出现在法律界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这就是被称为“中国空间权争第一案”的黄和平商场房产纠纷案。法律关系如此错综复杂、资产数额如此巨大、案件审理过程如此漫长曲折的房地产案,在中国尚属首例。

祸起契约

  1986年12月26日,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市城建)将自己建设的一处位于火车站附近的黄和平大厦裙房卖给荣阳市郑州市内商场筹备组(乙方,以下简称黄和平)作商场使用,乙方以此成立了现在的黄和平商场。请看合同条款:

  一、甲方出售黄和平大厦裙房,三层面积共10066.99平方米(按施工图定位)给乙方。房产权归乙方所有,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

  二、售价计贰仟捌佰万元。乙方应于1987年元月前付伍佰万元。1987年6月付伍佰万元。1987年10月付伍佰万元。余款壹仟叁佰万元应于1987年12月交情。

  三、乙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参加竣工验收。甲方庞按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精心施工,并于1988年元月5日将出售房产交乙方使用。

  四、逾期未交款项按年息9.6%加付利息,交付使用拖延一天,按售价0.1%的比例赔款。

  五、房权证书待款项交情后于拾日内予以办理。

  六、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自乙方第一次交款生效,办理房产证书后终止。

  协议签订后,黄和平从1987年元月到8月向市城建付款1705万元(按合同约定,到1987年10月,黄和平仅有付款1500万元的义务),然而,截至1987年10月份,市城建不仅拒绝将图纸交给黄和平,甚至连装修计划都未做,黄和平失去了对市城建的信任。通过调查,黄和平如梦方醒:市城建出售的房产价格,违背了国家的价格规定,显失公允,仅此,荣阳人民就蒙受了1500万元以上的实际损失。

  由于市城建施工缓慢,在约定期限很难交付使用,黄和平为加快施工进度,在市城建承诺可以先行装修使用的情况下,黄和平只好先行装修,并垫支装修费205.70万元,后市城建拒绝承担此款。1988年2月10日在市城建没有按图纸设计要求完工的情况下黄和平只得自行开业。

  更意想不到的是,合同履行一年多后,市城建竟于1988年8月26日将“裙楼三层屋顶……大厦地下建筑……地面土地使用权”售给了河南省外贸商品开发公司。这使黄和平无法卸货,无处存车,甚至连正常行走的道路也没有,导致多次被交警罚款。市城建把理应归属黄和平的三层楼顶卖给省外贸,并在上面高建筑,不但因漏水、失火给黄和平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超出设计加层标准,给商场造成了严重威胁和无穷后患。另外,黄和平的给水、供电、供气、通风等权利落在了第三方手中。

  这样,黄和平就成了上不着天(无屋顶),下不着地(没有地面土地使用权)的““空中商场”。

灭顶之灾

  黄和平商场一开业,就陷人了泥潭。因市城建违约——没有将水、电、消防、报警等设备安装接通,导致黄和平被消防部门以消防不合格为由多次责令停业。

  1993年7月市城建又状告黄和乎违约,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支付欠款9708853.72元,支付违约金3227512元。

  一审败诉后,黄和平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又败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豫经济宇第219号一3号经济判决书生效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了黄和平商场,并欲拍卖这一巨额财产。黄和平被逼入了“死胡同”,1270余名职工丧失了劳动权、断了生活来源,纷纷要求上街游行、静坐,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

危难之处显身手

  就在这种紧急形势下,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奎生接受了黄和平商场的委任,代理了此案。

  案情如灾情。他迅速查阅了一审、二审厚厚的卷宗,调取了大量物证,走访了许多了解内情的人。经过艰苦的努力,他逐步抓住了该案的主要矛盾,看清了问题的本质。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法律漏洞的补充问题。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原合同及现有法律都未有明确规定,必须用我国的法律基本原理来作合理的解释。

  看清问题后,李奎生立即写出申诉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真相大白

  双方争执的主要问题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层楼顶及共有设施应归属哪方;土地使用权属于哪方。李奎生对这几个问题进行了逐一剖析,使错综复杂的案情“迷雾”渐开,真相大自。

  一、关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这是该案的主要矛盾,因为合同的价格条款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近2000万元经济责任由谁承担。一审和二审判决,均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李奎生认为这只能是一份不完整的部分无效合同。所谓不完整,如除合同没有单位价格外,对标的物质量要求也一宇未提,用“未尽事宜”一语囊括合同应该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所谓部分无效,即合同规定的一揽子价格为无效条款,他着重从以下二方面论证价格无效:

  1.该合同关于价格的规定违犯了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开发公司组织建设的商品房屋的出售价格,应由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但市城建未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售价,而擅自定价,售房给黄和平。因此,该合同的价格部分违法无效。

  2.原合同关于价格的规定显失公乎。市城建出售黄和平裙楼单价为2781元/平方米,而实为一体的黄和平主楼出售给省外经委单价为1263元,另外,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商品房买卖中,相距仅50公尺的东配楼单价仅800元,可见,黄和平的购买价分别高出1.2倍和3.53倍。因此,原价格条款显失公平,应予变更。

  二、关于三层楼顶及共有设施的归属问题。这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虽然合同未对裙房楼顶及地下建筑共有设施的所有权作出约定,国内法律尚没有对房顶的空间权作出规定,但法律并非排斥当事人之间安全营业保护标准的约定。黄和平为该安全保护装置已支付了相应的价值,就应当取得所有权。市城建按照不可分割的整体设计,为主裙楼装置了水、电、气、暖、消防、通讯系统,此事实应视为对商品购买者、使用者提供进一步人身安全保护的承诺,市城建有义务实现这一承诺。即在黄和平交付一定的价款后,市城建有义务将地下建筑、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黄和平,不能因无约定而不交付。

  根据我国的民事立法精神,在黄和平购买了裙房后,作为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所有权,即自物权。物权是特定的人对物的直接管领与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有追及效力(追及地上、地下、附属物的权利)。故只有黄和平对裙楼的三层楼顶具有管领与支配权,并不受任何人干涉,且直接有追及地下设施设备、楼顶所有及共同使用的一切权利。

  1988年8月26日市城建将裙楼三层屋顶和为主裙楼服务的共有设施及地下建筑全部卖给第三方,实属违法。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的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黄和平购买裙房后就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既包括共同共有的①四周道路及广场占地;②锅炉房及周围场地占地;③绿化用地及院内活动场地;④洗衣房占地;⑤停车场占地;以上面积12896.47平方米的一半所有权,即6448.235平方米;也依法取得了为主、裙楼服务的地下建筑部分面积10382.17平方米的二分之一,即5191.O85平方米的所有权。

  市城建将已卖给黄和平的土地使用权又转让给第三方,属明显违法行为,但一、二审法院均没作出正确认定。

水落石出

  “谜团”解开后,律师便开始了紧锣密鼓的申诉工作。他两上京城,向最高人民法院任建新院长、马原副院长、李国光副院长汇报,数十次向省高院三位院长汇报,并打印送发材料近千份。

  李奎生又于1996年10月在厦门、12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两次关于该案的大型专题研讨会。全国执法界、司法界和理论界的领导及权威人士参加了会议,各界人士从不同角度对该案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剖析和论证。最后,与会人士与他基本达成共识。此案在全国法律界引起了强烈的震动,影响非同一般,被誉为“中国空间权争第一案”。

  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签批,河南省高院又重新受理了此案,并停止该案二审判决的执行。申诉方黄和平胜诉已成定势,当事人双方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待省高院作出新的判决和裁定。黄和平商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保护,“空中楼阁”也即将有所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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