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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走麦城为哪般


加入日期:2005-10-28 17:04:33
“灰色”经济纠纷  

  谁也没有料到中国改革开放的步子会是这样快,这样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举措频频出台,经济生活日益活跃,这一切给中国的法律界出了不少难题。尽管一部部经济法规接连亮相,但法律的“滞后”局面并未彻底改观。在不少地方,由于一些部门、单位和企业决策者缺乏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意识,一起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发生了。  

挂靠背后的“陷阱”  

  在经济发展的今天,挂靠企业也许并不鲜见。这里讲述的是挂靠背后所发生的奇怪案例。  

  某县一个局下属的矿山机电综合服务部与某电瓶厂签订了矿灯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17100元。交货验收后,服务部一直不付款,电瓶厂无奈诉至法院。判决结果:该局承担货款及诉讼费17340元。  

  无独有偶,又是该局的劳动服务公司与浙江萧山某化纤织造厂签订西服呢购销合同,合同总标的为11万余元。供货方按合同交货后,劳动服务公司却无钱偿付,提出退货,双方又签订退货协议。但是,劳动服务公司迟迟不予履行。在债权方诉至法院后,劳动服务公司被撤销了,债务一时陷入危机。法院审理时,把主管部门列为被告,判决该局偿还原告贷款、违约金等12万多元。主管部门终于透出实情:劳动服务公司和矿山机电综合服务部实际是私营企业。法律无情,某局为此共损失16万余元。  

  其实,人们早应该注意到这一点。一个时期以来,假集体、假法人等挂靠现象愈演愈烈,一些有识之士曾大声疾呼:纠正这一不正当行为。问题在于,一方面,一些基层地方领导把发展集体企业视作政绩,强行指令私营企业挂靠,一些单位决策者为收取管理费也对此趋之若鹜,对挂靠者大开绿灯;另一方面,一些私营企业因资金不足、信誉低或经营环境差,急需找一些招牌大的单位作“门面”,加上一些工商部门审查登记不严,挂靠现象大行其道便见怪不怪了。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必须明确企业的主体资格,明晰产权归属,保护正当的竞争环境。然而,挂靠现象不但回避法律,而且干扰了市场经济发育所需的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扰乱了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官们呼吁,有关部门到了认真清理、整顿挂靠现象的时候了。  

难圆的承包租赁梦  

  与此同时,承包租赁产生的债务纠纷也成了法官们案卷中的“热点”。  

  1989年,某县一个局将劳动服务公司承包给某乡农民王某。王在经营期间,与河南省偃师县某厂签订了钢木家具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l1720元,货到付款,并规定若不能按时付绘货款,按总货款的50%付给对方违约金。货物交付后,王某仅付1720元,余款 l万元经多次讨要,却一直未付。1990年,债权方诉诸法院,由于该公司被撤销,且承包人王某无偿还能力,法院判定作为主管单位的某局偿付货款、滞纳金。此案给该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500元。事情并未结束,又有一“官司”找上门来。劳动服务公司与湖北省仙桃市某家具厂签订了双面折叠椅购销合同,合同总标的为21335元,该公司收货后只付给货款1600元,余额部分经债权方多次讨要一直未付。1989年7月,债权方将此案提交工商局仲裁。由于劳动服务公司无偿还能力,工商局裁决该局付给债权方货款。该局不服,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局偿付货款18837.9元,赔偿损失3755.4元,并承担诉讼费2060元,此案给该局造成经济损失24653.3元,从1991年3月l1日至3月20日的9天时间内,法院先后审理判决了上述两案,该局直接经济损失3万多元。 

  耐人寻味的是,该局在承包协议签订前,也曾想到过债务问题,并且进行了一番颇费心思的预防。比如,该局与劳动服务公司承包人的承包协议就明确写道:承包人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该局概不负责。但是,按照我国法律,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仍应对债务负连带责任。于是,法院判决主管部门偿还货款、违约金及银行利息。  

  上述案件只是承包、租赁所出现问题中的一部分。目前,有不少的发包方、出租方贪图管理费、承包金、租赁金,一些主管部门只注册一个“空壳”企业,不出资,不经营,不管理,转而包赁给个人,采取“坐收渔利”的办法,以为可以高枕无忧。殊不知,经营者是代表企业经营的,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集体便成了私人的“替罪羊”。  

误入歧途的担保 

  在法律上,担保是设定的一种义务,它要求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或代偿的责任。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酒桌上的承诺、熟人的面子、领导的指令、吃回扣等等成了提供担保的砝码。于是,担保走入了误区,悲剧接连发生:企业、银行、行政机关因提供担保而负债的案例越来越多。  

  某局于1980年成立劳动服务公司,1984年9月将公司承包给单位干部孔某,后该局又为孔某担保从县农行贷款25万元。因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最终倒闭。县农行诉至法院.催还贷款。法院将身为主管部门和招保单位的某局列为被告,并从该局帐户划走25万元还贷,还收取1.5万元执行费。  

  1992年以来,党政机关兴起的“实体热”、“企业热”确实给机关分流、党政干部换脑筋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是,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因缺乏法律意识,急于分流人员,草率担保,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某局在“企业热”中,认为建筑业行情看好,便办起一砖厂。该局先后投资27万元,又由该局担保从县工商行城关营业所贷款12万余元;并从社会上筹集高利息资金15万余元,涉及50多个债权人。不久,砖厂由于管理不善彻底倒闭。县营业所强行从该局帐户上划走12万余元,而其它从社会上筹集的高息资金该局则无力偿还。债权人纷纷到局里讨要,并大吵大闹,致使该局不能正常办公。后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使该局承受54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有关专家分析,法官们提出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相当普遍。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悲剧,实际是政企不分、无人负责、监督不力的结果。国有或集体资产,口头上说是大家的,但与每个人并无切身利益,人们并不关心。所以一些人可以随意挂靠、允许担保,而承包租赁者负盈不负亏,最后的“包袱”又甩给了国家。这一问题必须靠完善法制,提高决策者的法律意识,深化改革,加强制约监督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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