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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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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平贸易”是美国从自由贸易中演绎出来的一个新概念,其主要标志为1988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的《1988年美国贸易和竞争综合法案》。这意味着二战后美国历届政府推行的自由放任的对外贸易政策在形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基本要求
 进出口公平贸易基本要求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国际贸易各成员方的政府、行业协会及进出口贸易的生产者、经营者等相关方,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wto规则强调,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时,该进口方可以根据受损的国内产业的指控,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同时,wto规则强调,反对成员滥用以上贸易救济措施,以变相达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
 多(双)边贸易关系的公平性
 在自由贸易的基础上,以追求公平为手段,促成多(双)边贸易政策的一致,是进出口公平贸易最基本的含义,即美国人创造这个概念的原意。美国一向标榜自己为自由贸易的楷模,除了关系国家安全产品的管制外,一般进出口贸易基本上是自由放任的。在此政策下,国外的产品可以自由进入美国市场,而美国产品进入国外市场仍存在某些障碍,进一步加剧了美国贸易赤字的逐年大幅增加。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数字,美国2000年商品贸易逆差已达4495亿美元。为此,美国人亟欲对国际贸易关系做大幅度的调整,但又不能放弃自由贸易的大旗,于是就有了进出口公平贸易一说。其基本主张是,美国仍然对国外产品一如既往地开放本国市场,但国外市场也应对美国产品大开方便之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出口公平贸易成了美国顺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并意欲主导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带有进攻性的贸易战略武器,其经常表现为伴随着一大堆贸易报复措施清单的对各国贸易战。
 平等互利是发展多(双)边贸易关系的基石。随着贸易关系的发展和演化,特别是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所引起国际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平等互利的作用就越来越重要。从这种意义上讲,剔除“进出口公平贸易”概念中被美国人赋予的不顾别国具体国情而强化推行其经济霸权主义的消极涵义,并对其应有的平等互利等积极方面加以改造、丰富和发展,“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概念是可以为我所用并能被大多数贸易伙伴接受的。
 国际贸易规则的公平性
 wto是有史以来人类社会第一个试图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谈判来解决贸易争端,通过相互关税减让来取得一致,通过把习惯做法上升为共同遵守的规则以便在国际贸易领域避免恶性竞争的常设机构。从形式上看,wto各缔约方之间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已基本上都能做到按照相互约定的“游戏规则”办事,wto成员按规则进行贸易就是公平的贸易。从这种意义上说,“进出口公平贸易”就是“规则贸易”。
 另一方面,尽管wto的大多数规则是经过所有成员共同协商谈判确定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共同遵守,但是,形式上的公平并不能掩盖事实上的不公平。因为参加协商谈判的各方实力悬殊,谈判各方的地位自然有所不同,对最终确定下来的规则所能施加的影响力也就不同。此外,尚未参加wto的国家和地区在与wto成员进行贸易时也得按wto的既定规则办事,但它们并未参与这些规则的制定,不能说它们的意志在现有规则中得到了充分反映。
 国际贸易主体的公平性
 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一切经济活动主体都不应当有从事经济活动领域方面的限制,包括不得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限制,一切经济活动主体都有权自行决定自己是否从事国际贸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颁布与不断完善,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这项法律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将在我国为认同和体现国际贸易主体的公平性开辟更加广泛的现实可能性和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国际贸易活动方式的公平性
 国际贸易活动是跨国境的商业行为,充满了竞争。为了使这些竞争有序进行,国际上有许多通行的体现公平竞争的惯用做法,如出口退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自动出口设限等等。随着wto的建立和其成员的不断增加,这些做法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成为体现进出口公平贸易特征最常见的一个方面。
 就出口退税而言,总的原则是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的形式投放国际市场,使产品价格完全由生产成本来决定而不因输出国征税而上升,从而达到提高输出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这类旨在维护进出口公平贸易的贸易救济措施则是进口国在遭遇不公平贸易行为冲击时允许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运用这些手段必须严格遵守符合wto协议框架要求的法律程序,从立案调查到初裁、终裁、复审等各个环节,也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因此,进口国一般不会轻易采取这些救济措施,但在一定条件下,果断采取这类措施对维护进口国的切身利益和经济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自动出口设限是出口国面对进口国的指控,并认识到这些指控对自己十分不利而为寻求庭外和解被迫采取的一种折衷妥协的方法。实践证明,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出口国采取这一措施是出于本身的自觉。
 我国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现状
 综上所述,要真正使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得到体现并非易事。为此,除积极加入并推动wto体系发展外,各国尤其是有关贸易大国往往都设立了专门的公平贸易机构来从事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如我国加入wto后随即成立的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等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的工作成效对建立公平互利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的近两年内,世界经济增长缓慢,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时有加剧。但是由于我国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包括进出口公平贸易在内的世贸规则,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争端,初步实现“进口保护”与“出口维护”的双赢局面,有效维护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进出口公平贸易环境,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持续健康的良性发展。截至2002年1月10日,我国受到国外各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案件同比减少了20%,从而有利地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2002年,我国外贸进出口额突破6000亿美元,在世界贸易大国中的位次由第六位上升至第五位,实际吸收外资突破500亿美元,第一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从而使我国成为“外经贸事业发展最好,在世贸组织中表现最好”的国家,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不同程度地得益于进出口公平贸易政策目标的确立与有效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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