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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小fob下风险的案例
1997年3月,笔者所在的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八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支付条件为 d/p at sight,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德美公司。由于在此之前公司与该客户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做过两票单子,所以没有对该货代公司进行详细了解。我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货运单据通过中国银行交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
 在此后的一个多月内,对方一会儿说没见着单据,一会儿说正在和银行商量赎单,一会儿又传来一份真假难辨的银行付款底单。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公司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收此货然后再与买方交涉,以避免港口滞港费的损失。当美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提货时,发现货已被买方提走。公司一面和买方交涉,但对方既不回传真,也不接电话;一面派法律顾问带人赶往上海,准备对货代公司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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