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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提单“过期”及其收汇风险


加入日期:2005-10-28 17:00:56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之前收到的提单。过期提单的原意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拒绝接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提交的单据后,有人也把这种晚交的提单归入过期提单。但就其本质而言,真正的过期提单应当主要是指前者。

  由于银行拒绝接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提交的单据,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卖方的收汇就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障;在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可能造成买方不能如期提货而造成损失(包括滞港费、仓储费、市场行情变化等)的情形,这种情况尤其常见于近邻国家之间的贸易,因运输路线短,提单的传递时间往往超过实际运输时间而造成提单过期。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往往会以此为由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寄单条款,如“受益人应在发货后3天内将1/3正本提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开证申请人处,其邮递收据列为随附单据之一并连同2/3正本提单一起送交银行议付。”如果出口商接受此类条款,那么出口商自身会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卖方的交货与买方的付款是合同的对流条件,一旦卖方交出正本海运提单,就意味着他自动将货权转移给买方而解除了要求买方必须付款的制约,这时如果买方的资信欠佳,卖方将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总之,过期提单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对买卖双方都带来风险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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