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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


加入日期:2005-10-28 17:0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规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临时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3年(即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共分3个阶段执行,每一阶段适用不同的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附件二)。第一阶段的执行期限到2003年5月23日为止。自2003年5月24日起,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将开始执行第二阶段(2003年5月24日至2004年5月23日)的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13号公告,无取向硅电钢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调整为939,424,806公斤。第二阶段的保障措施钢铁产品的税号、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等详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5月24日起,海关开始按照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统计、公布各类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的进口情况,第一阶段剩余的关税配额数量不作结转。

    二、对于第一阶段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并加征关税的钢铁产品,自2003年5月24日起停止加征关税。

    三、自2003年5月24日起,对达到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总量、应加征关税的最终保障措施钢铁产品,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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