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税 | 个人所得税 | 关税 | 会计法规 | 金融法规 | 流转税 | 农业税 | 其他经济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审计法规 | 特定目的税 | 投资融资法规 | 证券法规 | 资源税
 您当前位置:文章资讯 > 政策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加入日期:2005-10-28 17:07:16

 

    (2003年11月18日 国税函[2003]12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章                         资讯首页  办公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
 相关信息
 阅读排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预提所得税税额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税务检查后企业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