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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第二期)在华采购物


加入日期:2005-10-28 17:07:16

国税函[2004]556号

北京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澳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办公室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在国内采购物资(第二期)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哈索国际合作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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