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税 | 个人所得税 | 关税 | 会计法规 | 金融法规 | 流转税 | 农业税 | 其他经济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审计法规 | 特定目的税 | 投资融资法规 | 证券法规 | 资源税
 您当前位置:文章资讯 > 政策法规 > 农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加入日期:2005-10-28 17:07: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财税[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 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 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

    1、烟叶。税率为20%。

    2、毛茶。税率为8%。

    3、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4、果品。税率为8%。

    5、原木、原竹。税率为8%。

    6、水产品。税率为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8、天然橡胶。税率为5%。

    9、食用菌。税率为8%。

    10、贵重食品。税率为12%。

    11、花卉。税率为8%。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税品目的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资讯首页  办公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
·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场占地地上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
 相关信息
 阅读排行
什么是农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财政部 农业部 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关于印发《农业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