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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家电业似乎是非就是多。刚刚过去的反倾销案尚余音未断,在中国的两个家电企业,厦华电子股份公司(以后简称厦华)和长虹电器股份公司(以后简称长虹)之间就又起风云。厦华,这个地处东南沿海的彩电企业,向位于西部内陆的、与其同为国内7大彩电生产企业的中国彩电业巨头长虹提起诉讼,状告其侵犯了厦华的商标权。 长虹非法使用了厦华的商标? 消息一出,一时惊起四方媒体。 一纸诉状 非典过后,在厦门的华联商厦,厦华的一些销售人员发现,作为他们竞争对手的长虹,在其销售的一款数字高清彩电的外包装和主机上,有着和厦华差不多的标识—CHDTV的字样。一些心细的销售人员就把这个情况向其主管做了汇报。 厦华总部在得到这个消息之后,迅速在全国的大部分市场开始调查。经过调查,厦华方面发现,在很多商场里面,都有这种情况存在。“这款彩电很多就摆在商场的柜台上。”厦华的品牌推广部经理、也是此次事件的厦华方面的新闻发言人孙光荣对记者说。 厦华方面在收集了一些充分的材料后,经过研究,于2003年8月20日,分别正式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对长虹的这次侵权行为进行了起诉。并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了举报信。 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正在调查过程之中。 厦华的想法 对于这次诉讼,作为原告方的厦华,是一种什么样的期冀或者希望,也就是说,厦华肯定是要讨一个说法的,那么厦华想要一个什么样的说法呢? “这首先是一件让人痛心和让人气愤的事情。”厦华的品牌推广部经理孙光荣略显气愤地对记者说。 据孙光荣对记者介绍,厦华可以说是国内最早专注于数字电视开发研制的企业,从1995年,厦华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时,就明确地将数字电视作为厦华整个战略的核心。厦华为此投入了近5000万的资金和大量的人力,并于1998年与天津大学等单位研制成功我国第一台、世界第四台数字高清晰度电视,1999年9月,在全国各企业送检供国庆阅兵试播的数字高清电视的50台样机中,厦华一家就提供了26台。2001年5月起,厦华开始正式大批量在国内市场推出数字高清晰度电视。而在一年多之后,作为世界知名的家电企业,索尼才在上海宣布数字高清晰度电视上市。 因此,对于这个自己辛辛苦苦奋斗和培育了几年的领域,面对别人的侵犯,厦华是如梗在喉。孙光荣对记者坦言,对于竞争,厦华是有思想准备的,也是能够理解的。毕竟,这么大的一个市场,也不是厦华一家能够做过来的;而且,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也只有竞争,才能够更好地拉动这个市场,但对于那些不正当的、甚至是侵犯到别人权益的行为,厦华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基于这一点,孙光荣说,我们的想法主要有三个: 第一,要求四川长虹立即停止使用厦华公司的“CHDTV”注册商标,召回已投放市场的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带有该注册商标字样的标识、包装箱、宣传彩页和说明书等,赔偿厦华电子的损失,并保证不再侵权;第二,在一些媒体上就此次侵权行为向厦华公开赔礼道歉;第三,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长虹提出适当的索赔。 长虹的反应 作为事件的另一方,成为被告的长虹对此是什么态度呢? 记者联系上了长虹方面的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先生。当刘得知记者是对此事进行采访时对记者说:“厦华这是在借长虹炒作自己。 记者问刘海中:“那么长虹对于此事将如何处理?”刘海中说:“中国的一些企业,不把精力用在做企业上,而是整天寻找机会进行炒作,这些事情,长虹是不会做的。长虹的态度很明确:第一,长虹有很多事情要做,没有时间陪厦华炒作;第二,长虹在适当的时候,会做出一些具体的行动的。” 那么,长虹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呢?“这个现在还不能说,到我们采取行动的时候,我们会对外公开的。” 而在记者采访之前,长虹方面在接受一些媒体的采访时曾陈述过自己的一些观点。长虹方面首先表示:长虹商标是国内公认的驰名商标,长虹生产的电视机和其包装物上使用的全部是四川长虹专有的注册商标,依法属于长虹公司。 长虹公司在正式声明中说:厦华在民事起诉状中称长虹公司侵犯并使用了其注册商标CHDTV是有意地混淆了商标的法律概念。众所周知,HDTV Ready是美国消费类电子产品协会对数字高清接口电视的通用命名。商标法规定,产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品的注册商标,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而CHDTV是相似名词,怎么可能作为注册商标呢? 长虹商标与厦华商标都是公众所知的商标,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对任何消费者均不会构成误认。长虹产品上使用的HDTV Ready只是表明长虹众多的产品中具备接收数字高清电视信号的其中一类产品,是长虹公司产品型号代码的一部分,并不构成任何商标概念,更谈不上商标侵权。厦华公司此种行为是极不负责任的,对长虹公司的声誉、产品市场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本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厦华的解释 对于长虹方面的公开声明,厦华方面又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呢? “长虹这是在混淆概念!”孙光荣对记者说,对于长虹方面的第一点,孙对记者解释说:“长虹方面说得很对,长虹生产的电视机和其包装物上使用的是四川长虹专有的注册商标,它生产的是长虹牌的电视机,不是厦华牌的。我们说的侵权是说他们侵犯了厦华的商标权,在它们的产品上有属于厦华的商标标识,他们的说法是在转移概念。”谈到这个问题时,孙给记者做了一个比喻,“比如,我的一块手表丢了,我抓住是你偷的,你却说,我鼻梁上戴的眼镜是我自己买的,我没有偷你的眼镜。这不是很可笑吗?” 对于长虹说的第二点,孙光荣对记者说,“厦华根据长期在国外市场摸索出来的经验,深刻地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鉴于厦华这几年在数字高清晰电视上投入的心血和做出的努力,公司总部经过讨论,于1999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CHDTV即China Harwa Developing Towards Victory商标的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的审核、公告、核准注册等法律程序后,厦华公司才获得了CHDTV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厦华公司仅使用在厦华的数字高清晰电视上作为副商标使用。如果长虹对此商标有意见,在公告期,为什么不提出呢? “c”的争议 据长虹最新的一些说法,他们的CHDTV字样的第一个“c”,并不是字母“c”,而是一个弧形。而在此前的一些媒体报道中长虹对“c”的解释是changhong的首字母,也就是承认HDTV前面的是“c”。“这不是最重要。”关于这一点,孙光荣对记者说,“不管是字母c也好,还是弧形也罢,重要的是这个标识和厦华的CHDTV是否相像,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尽管长虹方面在“c”上做了一些改动,但一眼就可以看出来,长虹的这些彩电上面的标识就是CHDTV的模样。”孙说得很是斩钉截铁。 从孙光荣的话中我们可以判断出,长虹的被诉侵权的标识CHDTV和厦华的注册商标CHDTV并不是完全一样,只是近似或者相似。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这将做何说法呢? 记者从法律业内人士那里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规定,近似或者相似的商标也是一种侵权,但具体对于这个案子,既然法院已经受理,我们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听候法律的判决,我们现在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 为了得到确切的说法,记者特地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记者在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中找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不多,在这里将本章内容全部摘录如下: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行动 据厦华法律部的人士称,厦华在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法院提交了诉讼状和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了举报信的同时,也申请采取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措施,申请由法院查封长虹公司在当地仓库中和各柜台上带有“CHDTV”的电视,不许销售。并由法院出面就长虹在当地的库存和柜台销售的侵权机型现场取证,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之用。 孙光荣对记者说,截止目前,全国已经有南京、武汉、兰州、龙岩、哈尔滨等十几个城市的有关部门对长虹的侵权商品进行了查封。国家工商总局对此事也极其关注,相信不久就会有一个说法的。 但当记者就查封一事向长虹方面证实时,长虹方面声称并没有被查封。如果媒体听信厦华方面的一面之词,长虹方面将会追究媒体的责任。 据北京的一家媒体报道,长虹的一位发言人对这家媒体的记者表示,国家工商局已经明确表示,长虹没有对厦华侵权,被查封的长虹产品也即将解封。 “如果工商总局有明确表态的话,我想我们厦华是应该知道的,但我们目前没有接到任何关于这个说法的正式或者非正式的通知。”孙光荣在听到这个消息后,对 记者谈到,“我们将会对这个消息进行调查,这显然有误导的作用。”孙略显气愤。 “我们将等待法律最后的裁决。”孙光荣最后对记者说。 在截稿前,记者再一次打电话同长虹方面联系,想了解一下近况。长虹的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告诉记者:“我们目前不发表任何言论,我们最近将会就此事件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到时候会给你们媒体一个说法的。” 不得不说的数字电视 数字高清晰度电视是这次事件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有关人士指出,这次案件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即将到来的数字电视之争。 据国务院发展中心市场所预测,我国有4亿多台电视机,9000万有线电视用户。在大中城市,彩电普及率更是达到150%,仅“十五”期间,中国将有约150亿元的数字高清电视产品市场,未来10年,国内数字电视的销售额会达到100亿美元。国家广电总局在“2015年远景目标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今年开播10套以上付费影视频道和若干套有线数字广播节目,发展100万数字机顶盒用户。到2005年,全国1/4的电视台将开通数字电视节目,2010年全面实现广播电视的数字化,2015年停止模拟电视播出,北京市更是提出2008奥运会将以数字高清晰度方式向全世界转播。 面对吹来的数字风,为了抢食数字电视大蛋糕,虽然数字电视市场还未正式启动,但厂商间竞争的火药味已弥散开来。今年以来,长虹、康佳、海信等大型家电企业纷纷推出了自己的数字高清彩电。 康佳在2003年4月初举办了高清晰论坛,召集数字高清晰电视方面的专家与媒体人士探讨高清晰数字的发展,俨然想扮演高清晰数字电视武林盟主的角色;时隔半月,长虹又郑重宣布实施“数字高清晰”战略,如长虹这般的彩电巨头,一声吆喝便让彩电界有了不小的震动;一直致力发展高清晰数字电视的厦华则又在5月利用“五一”向中外数字电视挑战,承诺其数字高清电视可显示中国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的标准格式,如经权威机构认定其数字高清电视性价比优于厦华,厦华将给予十万元奖励。 业内人士指出,厦华数字高清电视是目前市场上开发上市最早、产品型号最多、产销量最大的数字高清电视。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厦华诉长虹的目的其一可能在于维护自己的权力;其二,厦华希望能通过这次诉讼,巩固自己在数字高清电视的霸主地位,为即将到来的数字电视肉搏战拍响惊堂木。 到本文截稿时为止,厦华诉长虹案尚未有最后的结论,法院、国家工商总局都在审理和调查之中。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是不容侵犯的。我们在等待着法律的裁决。 “结果现在对我们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孙光荣对记者说,“我们这次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中国的家电企业,以及中国的所有企业,能够对法律观念有所增强。厦华十几年的国外市场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你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在同国外的企业不管是合作还是竞争时,我们都可能遭遇某种尴尬。” 一纸公文 9月22日,记者从长虹方面提供的信息获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于近日将一纸公文同时下达到上海、江苏、福建、四川等18个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明文指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清晰度电视机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虹”、“CHANGHONG”等注册商标,以“HDTV Ready”标示该产品为高清晰度电视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述的正当使用行为。 对于国家商标局的认定,长虹方面认为,这是在预料之中的事。因为按照国家规定,高清晰电视简称为HDTV(High-Definition Televison),随着数字压缩/解压缩技术的诞生,“HDTV”已成为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的代名词. 长虹认为,电视业界同行们都知道数字电视是未来产业的发展方向,国内知名大中型彩电企业也大多于几年前就开始了数字高清电视的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说,HDTV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的升级是整个产业气候和企业共同努力推动的结果和结晶,并非某一个企业所能够达成或独占. 长虹指出:厦华通过媒体公开炒作所谓的侵权事件是严重歪曲事实、误导舆论的行为。 长虹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虹将依法追究厦华公司法律责任。对于近1个月来厦华公司肆意歪曲事实误导舆论进行炒作,对长虹公司的形象及销售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长虹一定要讨个说法。 那么,作为原告方的厦华,对这一公文作何反应呢? 针对记者的采访,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厦华进一步坚定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决心。 “其实,该批复中第一句话就是说,厦华的CHDTV商标合法有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一说法更坚定了我们维权的信心。”孙光荣充满信心地对记者说,“批复的后几段才是说明了长虹的‘HDTV Ready’没有侵权。但请注意:厦华从来没有起诉长虹‘HDTV Ready’,厦华也从来没有起诉长虹使用‘长虹、CHANGHONG’商标,厦华起诉的是:长虹使用CHDTV的标识,侵犯了厦华商标权。” "长虹的申辩和厦华的诉求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其实,厦华不会去起诉任何使用‘HDTV Ready’的公司,也没有去起诉这样的公司。长虹这次仍是在混淆概念。这份批复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工商总局对厦华的‘CHDTV’商标权给了明确的说法,厦华的这个商标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的。这一批文我们认为,对法院的裁决将会是一个很好的依据。”孙光荣最后对记者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这份批复充分说明:企业守法,依法,尊法,用法,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厦华更坚定了依法维权的信心。” (本刊记者张文利对此文亦有贡献) 把法律武装到牙齿 诚如厦华的孙光荣所言,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最后的结果不管是经过调解双方和平解决也好,还是由法律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好,最终的目的应该是中国企业的法律观念能够有所提高。近段时间以来,中国经济领域的案件颇多,而像本案一样涉及知识产权的案子也为数不少。本刊在今年曾对丰田吉利案做过一个详细的报道,并请法学专家张平教授对此做了一篇专文。我们的目的不言自明,希望中国的企业能够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知道如何不去侵犯别人的权益。 这个看似简单的希望其实并不简单,我们翻一翻过往的报道,不难发现,有太多的企业自己的权益被人侵犯却浑然不知,懵懵懂懂中侵犯了别人的权益却不明就里。糊里糊涂地就卷进了官司。 从这个角度上讲,厦华这次的行动给中国的企业带了一个好头,我们的企业,应该知道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前不久一个维权败诉的案件或许对我们的企业更具有某种意义 2000年,重庆梦柯达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服装和鞋类的“梦柯达”商标。美国柯达公司发现后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其驰名商标“柯达”被重庆梦柯达公司恶意抄袭,“梦柯达”商标主体部分与“柯达”商标文字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重庆梦柯达公司立即委托西南商标事务所出面应对。经查,重庆梦柯达公司的商标由汉字“梦柯达”、字母“EN-GKD”和图形组成,在第25类“服装、皮鞋”商品上使用,且已全部注册;而美国柯达公司的“柯达”商标核定在第1类“工业及摄影用化学品;未加工树脂及塑料;感光胶卷及感光纸”等商品上使用。所以,双方的商标在外观及文字构成上区别明显,且使用商品具有不同功能、用途,不构成近似商标。 故国家商标局依法作出裁定:“梦柯达”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美国柯达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梦柯达EN-GKD”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过长达三年的诉讼,2003年8月,“梦柯达”商标终于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注册认可。取得了这次诉讼的胜利。 美国柯达公司虽然在此次诉讼中败诉,但给予我们的启示却意义深远。虽然梦柯达和柯达并不是同类产品,而且商标标识有很大的差别。但美国柯达公司依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在柯达公司的观念里有着极强的法律意识和产权意识。 在这个案件中,柯达虽然败诉,但其积极、主动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行动是值得肯定和值得我们的企业去学习的。 入世后,我们面对的将不仅仅是自己国内的企业,还有更多的国外企业,对于这些已经用法律武装到牙齿的企业来说,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答案或许只有一个:把我们自己也武装到牙齿。我想,这也许是必须的,也是最起码的。 原载:《智囊》2003年第十一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