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税 | 个人所得税 | 关税 | 会计法规 | 金融法规 | 流转税 | 农业税 | 其他经济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审计法规 | 特定目的税 | 投资融资法规 | 证券法规 | 资源税
 您当前位置:文章资讯 > 政策法规 > 会计法规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加入日期:2005-10-28 17:07:16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相关文章                         资讯首页  办公资料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大头小尾 会计账册暗藏玄机
·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
 阅读排行
《企业会计准则—...
虚假财务报告的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会计审计新准则 ...
伪造、变造会计凭...
“外汇表审核”今...
大头小尾 会计账册...
伪造、变造会计凭...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对违反《会计法》...
《会计法》第四十...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
 推荐阅读